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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王民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陕西欧远陶瓷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王民初字第00145号原告张xx,男,委托代理人杨xx,陕西大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欧远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工业园区(原建陶厂院内)法定代表人李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xx,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陕西欧远陶瓷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6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刘 慧人民陪审员 张 善人民陪审员 袁艳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