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调确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朱立先、庞春英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立先,庞春英,朱健祥,王帮军,朱丰收,朱其富,朱其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调确字第00004号申请人:朱立先,退休职工,系朱本宏父亲。申请人:庞春英,农民,系朱本宏母亲。申请人:朱健祥,学生,系朱本宏儿子。申请人:王帮军,农民。申请人:朱丰收,农民。申请人:朱其富,农民。申请人:朱其友,农民。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朱立先、庞春英、朱健祥(协议甲方)与王帮军(协议已方)、朱其友、朱丰收、朱其富(协议丙方)因继承人继承债权转让纠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李志军审查此案,现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2009年10月21日,申请人朱立先、庞春英、朱健祥直系亲属朱本宏向朱其友、朱丰收、朱其富借款150000元,后王帮军又向朱本宏借款237000元。经定远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朱本宏与王帮军达成还款协议,并制作(2011)定民一初字第0200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王帮军先后向朱本宏支付部分款项,王帮军仍欠朱本宏150000元。朱本宏于2013年2月4日病故。另查明,在诉讼中,定远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应朱本宏申请撤,对王帮军所有的皖5F1**号东风日产牌轿车、皖M×××××丰田牌轿车、浙G×××××奥迪牌轿车予以查封;再查明:朱本宏于2013年2月4日病故,朱本宏与李平英已于2009年6月9日离婚。申请人朱立先、庞春英、朱健祥与王帮军、朱其友、朱丰收、朱其富因继承亲属朱本宏遗产债权发生矛盾,经定远县吴圩镇永兴村村民委员会调解,三方于2015年7月28日达成如下协议:一、已方王帮军所欠朱本宏150000元,甲方同意将该150000元债权转让给丙方朱其友、朱丰收、朱其富三人,协议生效后,由已方王帮军直接向丙方偿还150000元,现由乙方向朱其友出具150000元的欠条给朱其友;二、朱本宏生前所欠丙方三人的一切其他债务作废;三、甲方向定远县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乙方皖5F1**号东风日产牌轿车、皖M×××××丰田牌轿车、浙G×××××奥迪牌轿车的查封;四、三方其他无纠葛。该协议三方签字后即生效。本院认为:该调解协议内容真实合法,且是申请人之间自愿达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朱立先、庞春英、朱健祥与王帮军以及朱其友、朱丰收、朱其富订立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其他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李志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劲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