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奉法民初字第03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史进与重庆市渝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进,重庆市渝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3513号原告史进,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余XX,重庆市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有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渝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诗仙西路1号(重庆市广播电视局514台综合楼二楼),注册号500236000012174。法定代表人李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史进与被告重庆市渝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进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进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史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史进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 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见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