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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中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临洮县中铺镇人民政府与何存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中民初字第95号原告临洮县中铺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何学科,中铺镇人民政府镇长。委托代理人王德,临洮县中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存福。原告临洮县中铺镇人民政府诉被告何存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审理中,被告何存福已将不当得利的全部款项全额退还原告临洮县中铺镇人民政府,原告临洮县中铺镇人民政府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何存福的起诉。本院认为,被告何存福已将不当得利的全部款项全额退还,原告临洮县中铺镇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洮县中铺镇人民政府撤回对被告何存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临洮县中铺镇人民政府负担。审 判 长  米多军人民陪审员  李如瑞人民陪审员  石守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永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