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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1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江西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廖祥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廖祥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1474号原告江西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义宁镇修江路**号。法定代表人吴笑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尚耀,该公司预算员。被告廖祥,男,汉族,1962年11月28日出生,住广西博白县。原告江西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廖祥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32元,减半收取16116元,由原告江西亚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忠良审 判 员  史红珍人民陪审员  耿立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素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