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浔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合富、陆兆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浔刑初字第30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合富,农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2月19日被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7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被告人陆兆,曾用名陆兆芳,农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9月19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月26日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刑诉(2015)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合富、陆兆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鲜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合富、陆兆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张合富、陆兆窜到桂平市社步镇人民政府附近的精通家具店门口处,发现一辆没有上锁的摩托车,被告人张合富便提出盗窃该摩托车,被告人陆兆表示同意。后由被告人陆兆望风,被告人张合富负责推车,二人共同将黄金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锋光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破案后,公安机关已从被告人张合富处扣押被盗的摩托车并发还给失主黄金源。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171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合富、陆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证人蒋某、黄某、李某、谢某的证言,失主黄金源的陈述,被告人张合富、陆兆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合富、陆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合富、陆兆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合富提出犯意并推走摩托车,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陆兆负责望风,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合富、陆兆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合富、陆兆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合富、陆兆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合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30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陆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16年1月2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覃江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黄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