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格民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马成虎诉被告马龙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成虎,马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格民初字第711号原告马成虎,男,回族,1966年8月3日生。被告马龙,男,回族,1983年6月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成虎与被告马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成虎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成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马成虎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修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文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