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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城民初字第1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吴素军与柴希景、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素军,柴希景,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城民初字第189-2号原告吴素军,男,1972年12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叶灵恩,内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柴希景,男,1982年3月14日生,汉族。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文峰区。负责人崔哲,任经理。委托代理人连浩,系该公司职工。原告吴素军与被告柴希景、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柴希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素军撤回对被告柴希景的起诉。审 判 长  陈水喜审 判 员  马红建人民陪审员  王和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于晓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