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南民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支行与广西XX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支行,广西XX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南民保字第46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支行。被申请人广西XX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支行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广西XX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支行已向本院提供自有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广西XX集团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钦州分行营业部账号72×××00银行存款人民币三百万元正(¥3000000元正)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2016年8月17日止进行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广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建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