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钦南民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支行与广西XX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支行,广西XX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南民保字第46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支行。被申请人广西XX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支行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广西XX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支行已向本院提供自有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广西XX集团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钦州分行营业部账号72×××00银行存款人民币三百万元正(¥3000000元正)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2016年8月17日止进行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广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建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