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行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59庞志广与巴林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志广,巴林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巴行初字第59号原告庞志广,男,197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巴林右旗。被告巴林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巴林右旗。法定代表人李占杰,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志广诉被告巴林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庞志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庞志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志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庆雨审 判 员 石国发人民陪审员 丁国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丽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