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3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林辉明与吴秀芬、章德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202号原告林辉明,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告吴秀芬,女,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章德安,男,199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原告林辉明因与被告吴秀芬、章德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辉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辉明负担。代理审判员刘小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郭福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