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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2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宁波凯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瑞安市荣贵塑胶有限公司、瑞安市驰润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凯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瑞安市荣贵塑胶有限公司,瑞安市驰润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2745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凯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吉川。被执行人:瑞安市荣贵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银柱。被执行人:瑞安市驰润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晓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凯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安市荣贵塑胶有限公司、瑞安市驰润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扣划了被执行人瑞安市驰润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2645元,后瑞安市人民法院要求参与本案分配。经执行分配,申请执行人分得124540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经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余执民字第27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