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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齐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366号原告齐某,自由职业。被告邓某,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邓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邓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齐某承担。审判员王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洪亚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