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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民保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雷鹏与于涛、赵素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保字第00177号申请人:雷鹏。被申请人:于涛。被申请人:赵素玉。申请人雷鹏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诉称:被申请人于涛、赵素玉于2014年1月22日向申请人借款共计10万元,约定于2014年2月22日之前偿还,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偿还申请人上述借款。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逃避债务,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于涛、赵素玉位于洪山区名都花园121栋3单元2层B室的房屋。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担保财产为担保人宋小华名下位于武昌区杨园区润园路8号万科?润园(朗苑组团)A10栋10,11层1003室(房产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号,建筑面积:89.21平方米)。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于涛、赵素玉位于洪山区名都花园121栋3单元2层B室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同时查封担保人宋小华名下位于武昌区杨园区润园路8号万科?润园(朗苑组团)A10栋10,11层1003室(房产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号,建筑面积:89.21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王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温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