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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马建虎与马明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虎,马明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347号原告马建虎,男,1986年08月11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马明越,男,1993年07月25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本院在审理马建虎诉被告马明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建虎于2015年8月17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因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建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由马建虎负担审 判 长  李文珍审 判 员  周宏凯人民陪审员  田风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