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民初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周元和与被告刘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元和,刘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初字第1206号原告:周元和,男,194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欢,男,1986年3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元和诉被告刘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元和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元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元和负担。审判员 颜克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