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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2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金华市芷含服饰有限公司与季巧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芷含服饰有限公司,季巧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2737号原告:金华市芷含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俊英。委托代理人:何忆禄。被告:季巧云。委托代理人:丁浩。原告金华市芷含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季巧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因双方在审理过程中,已经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金华市芷含服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陆笑笑人民陪审员  刘剑军人民陪审员  黄 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玲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