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熊政危险驾驶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89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某,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在深圳市赤湾港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工作,暂住深圳市南山区。因本案于2015年2月1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l5年2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31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张雨平,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5)8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姝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及其辩护人张雨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熊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B×××××的小型汽车,在深圳市南山区赤湾生活小区内行驶时,车身右后侧与由张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粤B×××××的小型汽车右后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事故发生后,熊某与张某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熊某即驾驶车辆离开现场,张某遂驾车追赶。熊某驾驶车辆行驶至上述小区出口处时,被张某驾车截停,两车再次发生碰撞。后熊某被处理交通事故的民警现场查获。经认定,第一单事故,熊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第二单事故,张某驾车不按规定超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从当日22时30分提取的熊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206.46mg/100ml。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熊某与被害人张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人民币5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呼气酒精检测结果,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现场照片,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信息,110交通报警接处警记录卡,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被告人熊某的供述,血液酒精鉴定文书,被害人张某的辨认笔录,证人李某的辨认笔录,案发小区监控录像等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深南检公诉量建(2015)842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熊某判处二个月至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熊某的辩护人辩称: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在有人报警后没有逃离现场,抓捕时无拘捕行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3、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较好悔罪表现,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虽造成事故但事故地点为赤湾生活区内,且事发当天为农历大年三十,被告人与亲友相聚吃年夜饭时喝了酒,因赤湾村与赤湾生活小区距离很近,被告人一时法律意识松懈,导致发生轻微事故,被告人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无恶意,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请法庭从轻处罚;4、被告人年龄大,系家里经济支柱,请法庭酌情从轻处罚;5、被告人已和被害人和解,并积极赔偿被害人车辆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法庭从宽处罚;6、被告人于2015年5月10日经深圳市南山区慢性疾病防治院确诊涂阳肺结核,并给予抗结核治疗至今,医嘱治疗疗程六个月,定期复查,同时被告人自2015年5月10日开始在深圳市南山区蛇口人民医院水湾社康中心每日规律服抗结核药治疗,请法庭结合被告人病情从轻处罚。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自首的辩称,审理认为,本案肇事后被告人未主动报警,且证人李某证实第二次事故发生地点为小区出口的起落杆位置,该出口处为单行道,且在两车后面陆续堵住了其他车辆,故被告人在客观上无法驾车离开第二次事故现场,本院认为被告人不构成自首。被告人熊某醉酒程度较高,并致损他人财物;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以上量刑情节一并综合予以评判。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期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莘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石银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