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辽民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石文举诉程永江、王跃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文举,程有江,王跃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678号原告石文举,1964年11月18日出生,农民,东辽县人。被告程有江,53岁,公务员,东辽县人。被告王跃东,男,50岁,汉族,无职业,东辽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文举诉被告程有江、王跃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文举在本院尚未对此案进行审理时,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文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葛 一 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冷宁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