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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辽民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石文举诉程永江、王跃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文举,程有江,王跃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678号原告石文举,1964年11月18日出生,农民,东辽县人。被告程有江,53岁,公务员,东辽县人。被告王跃东,男,50岁,汉族,无职业,东辽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文举诉被告程有江、王跃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文举在本院尚未对此案进行审理时,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文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葛 一 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冷宁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