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执民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浩与郑高元、曹跃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申浩,郑高元,曹跃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717号申请执行人申浩。被执行人郑高元。被执行人曹跃斌。申请执行人申浩与被执行人郑高元、曹跃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2014)金东曹商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50000元、实现债权费用3000元。本案经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薛来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