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法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李淑珍等申请执行李美林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法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何辉,女,1977年4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蒋美婧,女,2002年3月6日出生。法定代理人何辉。申请执行人蒋文帅,男,2007年3月12日出生。法定代理人何辉。申请执行人黄祝华,女,1951年11月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蒋宗怡,男,1952年7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淑珍,女,1969年4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龙曦,男,1996年7月3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杨通秀,女,1947年2月2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宋云翠,女,1961年6月3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梁翼,男,1986年2月2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任静秋,女,1933年12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锦屏供电局,法定代表人万晓军。被执行人李美林,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2014)台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李美林赔偿宋云翠、梁翼、任静秋经济损失2243.00元,赔偿李淑珍、龙曦、杨秀通经济损失2796.00元,赔偿何辉、蒋美靖、蒋文帅、蒋宗怡、黄祝华经济损失5728.00元,赔偿锦屏供电局经济损失3520.00元,被执行人李美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美林在中国农业银行邵东县支行有存款,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李美林在中国农业银行邵东县支行的622843112901311XXXX账户内存款1428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李美林在中国农业银行邵东县支行的622843112901311XXXX账户内存款14287.00元。二、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学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常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