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卡百特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棋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卡百特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棋致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771号原告深圳市卡百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田寮社区光明高新园西片区森阳电子科技园厂房一栋3楼B及4楼。法定代表人刘志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雄提,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斯凤,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棋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朗山路16号华瀚创新园办公楼A座501室。法定代表人秦伟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泓,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系被告处员工。委托代理人黄立,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罗定市,系被告处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卡百特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棋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卡百特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卡百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伟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雅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