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1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申立鹏与吉林省中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立鹏,吉林省中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758号原告申立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赵之帅,吉林路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毕长明,吉林路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中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团山街102北路东。法定代表人张国山,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申立鹏诉被告吉林省中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原告申立鹏担保人锦达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70000元;二、冻结被告吉林省中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70000元或相应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