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开商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厦门华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大有玻璃钢有限公司、仉立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华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大有玻璃钢有限公司,仉立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商初字第47-3号原告厦门华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法定代表人严文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丽,该公司法务专员。委托代理人郭伟,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河北大有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枣强县。法定代表人黄振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连志,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其周,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仉立胜,个体。委托代理人张颖,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华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大有玻璃钢有限公司、仉立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华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82元,减半收取9141元及保全费4511元,由原告厦门华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吴 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志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