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终字第01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晓明与韩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晓明,韩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终字第013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晓明。委托代理人王丹丹。委托代理人刘忠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潮。委托代理人李术荣。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春青。委托代理人王立红。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负责人宋玉森。委托代理人肖娟。上诉人刘晓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围民初字第3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围民初字第375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 判 长 张广全审 判 员 李慧娟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