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执字第001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安徽怀宁农村合作银行山口支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怀宁农村合作银行山口支行,李广明,许九芝,安庆丰顺航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执字第00196-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怀宁农村合作银行山口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山口乡头坡村。组织机构代码:71174936-8。代表人:胡兴苗。被执行人:李广明。被执行人:许九芝。被执行人:安庆丰顺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德宽路西车站2号楼北幢4号门面。组织机构代码55630052-7。法定代表人:吕凤霞,经理。申请执行人安徽怀宁农村合作银行山口支行因被执行人李广明、许九芝拒不履行到期借款义务,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请求对登记为被执行人安庆丰顺航运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船舶“丰顺1898”轮依法采取拍卖、变卖方式变现以优先清偿贷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70万元及利息和逾期罚息。本院经审查于2014年6月9日作出(2014)武海法拍字第00007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执行人安徽怀宁农村合作银行山口支行提出的申请;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安庆丰顺航运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船舶“丰顺1898”轮;……申请执行人安徽怀宁农村合作银行山口支行在裁定生效后,因三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还款及支付利息的义务,向本院提出扣押、拍卖“丰顺1898”轮的申请。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5年5月18日在武汉市腾丰置业有限公司码头扣押被执行人安庆丰顺航运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船舶“丰顺1898”轮,为此每天产生船舶停靠费300元;因被执行人拒绝管理被扣押船舶,本院指令申请执行人管理船舶,被执行人委请持证船员看管船舶,为此每天产生船舶看管费。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连续三天发出船舶拍卖公告,委托评估机构对“丰顺1898”轮进行价格评估。经评估机构评估,“丰顺1898”轮于评估之日2015年6月16日的评估价值为80万元。2015年6月16日和7月20日对“丰顺1898”轮发布拍卖公告,均无人报名参加竞买。在2015年7月31日公布船舶变卖信息,2015年8月3日申请执行人安徽怀宁农村合作银行山口支行为挽回其资金损失,向本院提出按第二次拍卖底价65万元的价格购买该轮的申请。截至2015年8月16日止,本院未收到与被拍卖船舶“丰顺1898”轮相关的债权登记。自船舶扣押至今,共发生船舶停靠费26700元,船舶看管费30000元,发生船舶检验评估费21000元。本院认为,在被拍卖船舶“丰顺1898”轮两次流拍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以第二次拍卖底价申请购买变卖船舶且申购价格不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登记于被执行人安庆丰顺航运有限公司名下的“丰顺1898”轮作价65万变卖给交付申请执行人安徽怀宁农村合作银行山口支行。“丰顺1898”轮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安徽怀宁农村合作银行山口支行时起转移;二、在扣除“丰顺1898”轮的船舶扣押停靠费26700元、船舶看管费30000元和船舶鉴定评估费21000元后余款572300元,向申请执行人安徽怀宁农村合作银行山口支行交付;三、解除对登记于被执行人安庆丰顺航运有限公司名下的“丰顺1898”轮的扣押;四、申请执行人安徽怀宁农村合作银行山口支行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五、(2014)武海法拍字第00007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案件执行费10481元,由被执行人李广明、许九芝和安庆丰顺航运有限公司负担,从“丰顺1898”轮拍卖款中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铭辉代理审判员 鄢 坤代理审判员 惠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学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