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4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宝花与张郁良、林茂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花,张郁良,林茂芳,许技华,浙江东纺日用品有限公司,周海芳,许基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4203号原告:王宝花。被告:张郁良。被告:林茂芳。被告:许技华。被告:浙江东纺日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技华。被告:周海芳。被告:许基林。原告王宝花与被告张郁良、林茂芳、许技华、浙江东纺日用品有限公司、周海芳、许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诉讼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曹 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蔡琪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