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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二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黄兵、罗石光、罗军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兵,罗石光,罗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初字第174号原告黄兵。原告罗石光。原告罗军。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何海啸,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责人李军凯,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世超,湖南锐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丽娟,湖南锐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兵、罗石光、罗军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兵、罗石光、罗军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保险纠纷一案,现三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兵、罗石光、罗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70元,减半收取4935元,由原告黄兵、罗石光、罗军负担。审 判 员  李孔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玉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