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9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黄代廷与林才荣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代廷,林才荣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9281号原告黄代廷,男,194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村民,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林才荣,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代廷与被告林才荣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黄代廷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代廷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黄代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代廷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吴实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谭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