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民催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TCL王牌电器(成都)有限公司、王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TCL王牌电器(成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吴民催字第11号申请人:TCL王牌电器(成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辉。申请人(持票人)TCL王牌电器(成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TCL王牌电器(成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10300051/23201916、出票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吴兴支行、票面金额5万元、出票人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长兴飞祥钣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TCL王牌电器(成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TCL王牌电器(成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美华人民陪审员 邵 维人民陪审员 慎莲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蔡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