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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2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马登伟与董宜娟、于洪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登伟,董宜娟,于洪亮,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2042-1号原告:马登伟。被告:董宜娟。(系鲁H×××××车辆驾驶人)。被告:于洪亮。(系鲁H×××××车辆所有人)。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俞鹏,系公司经理。住所地:济宁济安桥北路16号(中区法院综合楼)。原告马登伟诉被告董宜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原告提出书面申请和担保,要求对被告董宜娟驾驶的鲁H×××××小型普通客车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董宜娟驾驶的鲁H×××××小型普通客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兴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来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