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立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柯坤与林日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柯坤,林日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立保字第90号申请人:柯坤,经商。委托代理人:谢锡祥,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庆技,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林日光。申请人柯坤与被申请人林日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林日光转移财产,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查封被申请人林日光名下位于茂名市XXX街XX号XXX房一套(房屋所有权证:CXXX)。申请人柯坤提供其名下的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粤K×××××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柯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林日光名下位于茂名市XXX街XX号XXX房一套(房屋所有权证:CXXX)。二、查封申请人柯坤名下的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粤K×××××号)。房屋的查封期限为三年,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时间以查封登记机关或协助执行义务人协助执行查封的时间为准。需要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查封效力灭失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长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