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商初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太原市正新业储运有限公司与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正新业储运有限公司,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商初字第148号原告太原市正新业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新晋祠路105号。法定代表人贺新安,该公司经理。被告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万柏林区玉河街53号)。法定代表人王创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华娟,女,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太原市正新业储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决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由王晋斌提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宋瑞兰、郑琳组成合议庭审理。根据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已收取的诉讼费用18315元退还原告一半9157.5元。审 判 长 王晋斌人民陪审员 宋瑞兰人民陪审员 郑 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谷苗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