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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1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导区支行与任韵蓁、湖南凡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信用卡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导区支行,任某某,湖南凡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1530号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导区支行。负责人黄某某,行长。被执行人任某某。被执行人湖南凡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董事长。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导区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任某某、湖南凡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长仲裁字第11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导区支行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任某某、湖南凡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任某某、湖南凡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9000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任某某、湖南凡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收入人民币9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夏记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罗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