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2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2498号原告:陈某某,女,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范某某,男,198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以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新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蕴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