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吴凤初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凤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671号罪犯吴凤初,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8日作出(2012)渝北法刑初字第009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凤初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打击报复证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14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自2011年12月7日至2019年12月6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5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陈红卫出庭履行职务,重庆市永川监狱工作人员唐嗣川、罪犯吴凤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吴凤初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对减刑建议无异议,减刑幅度由人民法院裁量。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凤初,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吴凤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凤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