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2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于伟东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于伟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272号罪犯于伟东(曾用名于伟华)。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7日作出(2003)天法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于伟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8月4日被投入广东省番禺监狱服刑,2007年7月3日转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05年8月24日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穗中法刑执字第424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不变。在该犯服刑期间,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7日作出(2009)白中法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于伟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减去原执行刑期六年四个月,应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0年12月9日经本院以(2010)大审刑执字第28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2年11月29日经本院以(2012)大审刑执字第328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现刑期至2016年9月5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5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于伟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2013年4月获监狱表扬奖励1次,2013年4月获监狱表扬奖励1次,获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现累计兑现记功4次,兑现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于伟东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于伟东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伟东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丰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