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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城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涛与叶克友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叶克友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城民初字第300号原告:王涛,男,回族,生于1985年9月14日。被告:叶克友,男,汉族,生于1968年1月2日。原告王涛与被告叶克友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涛诉称:2015年3月13日,余某某因急需用钱找到原告借款100000元,由被告叶克友担保,余某某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同时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系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间为2015年3月13日至4月13日,保证金额为100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借款人余某某和被告叶克友索要借款未果,因被告叶克友系该借款的连带责任担保人,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叶克友立即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本院审理后,被告叶克友按原告提供的电话多次拨打无人接听,到被告工作单位,被告知该同志长期请假,诉状中被告的现住址为西峡县城白羽南路,地址不具体不明确,无法邮寄送达,经释明后原告王涛不愿意缴纳公告费,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叶克友送达,案件审理程序无法进行。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的信息应当明确,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及联系方式均不能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且原告不愿意缴纳公告费用,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回原告王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