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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刘振发与通榆县为民农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发,通榆县为民农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509号原告:刘振发,男,1966年12月12日生,汉族,无业,现住通榆县兴隆山镇长发村山东屯。身份证号:220822196512121317。被告:通榆县为民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乐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牟永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 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