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5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陈清添与黄辉盛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清添,黄辉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587-1号申请执行人陈清添,男,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黄辉盛,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清添与被执行人黄辉盛债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57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黄辉盛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赔偿申请执行人陈清添人民币40000元,并缴交案件受理费775元、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启动点对点查控程序(另案),查到被执行人陈辉盛有少量银行存款和闽C00X**号小型汽车可供执行,但查无被执行人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股权等财产线索。本院即作出执行裁定,于2015年2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黄辉盛银行帐户并对其所有的闽C00X**号小型汽车办理了查封登记手续,但帐户仅冻结到688元的余额,因闽C00X**号车下落不明,无法实施扣押。此后,本院又两次提起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新增加的财产可供执行。现因查无被执行人黄辉盛下落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景山审判员 潘阿瑶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晓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