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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余执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何雪纯与何爱国刑事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雪纯,何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余执字第50-3号申请执行人何雪纯,女。法定代理人何长会,男。被执行人何爱国,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雪纯与被执行人何爱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履行金额96058.2元。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余江县人民法院(2014)余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清忠代理审判员  陈国水代理审判员  夏细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左文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