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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闽民申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余海煌与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涵东街道办事处、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余海煌,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涵东街道办事处,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申字第10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余海煌,男,汉族,1960年6月22日出生,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委托代理人:王命兴,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星,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涵东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涵东街道涵华东路689号。法定代表人:许磊,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庄荔城,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庆辉,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涵大街429号。负责人:何闽松,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建阳,该分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再审申请人余海煌因与被申请人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涵东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莆民终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徐秀平代理审判员  余有文代理审判员  林宝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甘宝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