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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中民三终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松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中民三终字第001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乐乡大道94号。代表人:邓小中,该支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松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民主路169号。法定代表人:王雪菘,该工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刚顺,湖北松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会红,该工商局司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松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松滋市人民法院(2015)鄂松滋民初字第00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82元,减半收取541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陈时中审判员李静审判员谢成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唐君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