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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1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葛树森与薛自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1916号原告葛树森与被告薛自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宣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葛树森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树森撤回起诉。诉讼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葛树森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安玉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