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执字第9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汤君与郭志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君,郭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957-2号申请执行人:汤君,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郭志军,男,199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二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郭志军的存款6150元,并对该存款户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单莉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