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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民一终字第00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友芝与戴成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友芝,戴成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一终字第009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友芝。委托代理人:胡学仕,明光市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戴成华。委托代理人:陈明桥,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友芝与戴成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5)明民一初字第00448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友芝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学仕、上诉人戴成华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明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5)明民一初字第0044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姜维安审 判 员  宋珺梅代理审判员  许 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秋月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