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驿民初字第3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赵明与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交通运输局、河南鑫利恒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3001号原告赵明,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胡庙乡。委托代理人范建军、刘建辉,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交通运输局。被告河南鑫利恒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全会,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明与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交通运输局、河南鑫利恒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朝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诗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