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柳初字第2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谷文革诉被告牛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柳初字第288-1号原告谷文革,男,汉族,1966年6月6日出生,住所地金水区柳林镇沙门村***号。被告牛国伟,男,汉族,1978年2月10日出生,住所地金水区国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原告谷文革诉被告牛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牛国伟价值400000元财产。宋美红以其名下位于金水区国基路56号13-1号楼11层1101号房产原告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宋美红名下位于金水区国基路56号13-1号楼11层1101号房产;二、冻结被告牛国伟银行存款400000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启昱审判员 郑文文审判员 许朝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艳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