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边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领地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与何素容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领地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何素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边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领地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王志东,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高伟伟,女,汉族,1987年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沐川县。被执行人何素容,女,汉族,1958年7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领地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以下简称领地公司)与被执行人何素容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2015)马边民初字第2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领地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何素容名下的财产,现已处置了部分财产,其余财产正在处置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马边民初字第2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海阿希审 判 员 阿克嘉尔代理审判员 向 中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