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2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武传金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武传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286号罪犯武传金,现于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0日作出(2008)丽中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罪犯武传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该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2日作出(2008)浙刑三终字第1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武传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0月21日被投入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服刑,2010年3月30日转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13年11月5日经本院以(2013)大审刑执字第27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至2016年4月11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5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武传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按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2012年担任监舍纪律监督员奖励30分。现累计兑现记功3次,兑现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武传金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卡、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武传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武传金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丰采 微信公众号“”